(2015)黎民初字第3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黎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黎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黎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黎民初字第304号原告王某某,男,1967年5月30日出生,汉族,黎城县黎侯镇人。被告张某某,男,约50岁,汉族,现住黎城县一中家属院2栋30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庭外达成还款协议为由,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审 判 长 郭玉虎审 判 员 张永花人民陪审员 岳生龙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马义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