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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民初字第14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蒋朋围与蒋雄应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朋围,蒋雄应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富民初字第1469号原告蒋朋围,男,1974年12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被告蒋雄应,男,1985年11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原告蒋朋围诉被告蒋雄应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8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蒋朋围以被告相关刑事案件尚未结案为由,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朋围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朋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按规定免收。审 判 长 肖 峰人民陪审员 曹 飞人民陪审员 施志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高 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