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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莲碧商初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宁波正大农业有限公司与丽水市禾意牧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正大农业有限公司,丽水市禾意牧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莲碧商初字第128号原告:宁波正大农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霍尔峰。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凤斌,浙江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丽水市禾意牧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育来。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正大农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丽水市禾意牧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波正大农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正大农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40元,减半收取770元,由原告宁波正大农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朱益钦人民陪审员  熊金平人民陪审员  尤有根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张 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