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蛟执字第4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志伟与被执行人宋有库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志伟,宋有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蛟执字第450号申请执行人:赵志伟,男,49岁。被执行人:宋有库,男,43岁。申请执行人赵志伟与被执行人宋有库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蛟河市人民法院2014年11月5日作出(2014)蛟民一初字第6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文:被告宋有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返还原告赵志伟交纳的保证金50,000.00元并支付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00元、公告费560.00元,合计1,860.00元,由被告宋有库负担。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宋有库没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赵志伟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并承担申请执行费。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到银行及车管部门查询,其无存款及车辆登记,现被执行人宋有库居无定所,下落不明。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另外,本院于2015年9月1日已将被执行人宋有库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宋有库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审查,该案具备终结执行,保留债权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蛟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蛟民一初字第68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保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猛审 判 员 刘卫国代理审判员 郑佳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鲍 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