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一初字第3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344号原告:徐某某,女,1977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务农,住临江市。被告:蔡某,男,42岁,汉族,务农,住临江市。本院受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彤彤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姜天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