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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一初字第3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344号原告:徐某某,女,1977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务农,住临江市。被告:蔡某,男,42岁,汉族,务农,住临江市。本院受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彤彤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姜天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