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萧民初字第41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毛梅林、杭州盈盛纺织品有限公司与杭州盈盛纺织品有限公司、杭州萧山衙前镇明华村经济联合社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梅林,杭州盈盛纺织品有限公司,杭州萧山衙前镇明华村经济联合社,浙江明华纺织采购博览城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民初字第4110号原告毛梅林。法定代理人黄茶英(曾用名王茶英)。委托代理人沈燕平,浙江钱江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施佳峰,浙江钱江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盈盛纺织品有限公司,机构代码:55519877-8,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衙前镇浙江纺织采购博览城16幢27号。法定代表人陆伟芬,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田申,浙江王建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剑,浙江王建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萧山衙前镇明华村经济联合社,机构代码:74945163-9,住杭州市萧山区衙前镇明华村。法定代表人徐建庆,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柳建明,浙江萧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明华纺织采购博览城有限公司,机构代码:74582299-x,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衙前镇明华村。法定代表人孙齐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仕艳,浙江坤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黎,浙江坤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梅林诉被告杭州盈盛纺织品有限公司、杭州萧山衙前明华村经济联合社、浙江明华纺织采购博览城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毛梅林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盈盛纺织品有限公司、杭州萧山衙前明华村经济联合社、浙江明华纺织采购博览城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毛梅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90元,减半收取545元,由毛梅林负担。审判员 郑卜训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富美芳审判员 郑卜训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富美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