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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行执字第4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平邑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与平邑县成丰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邑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平邑县成丰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平行执字第498号申请执行人平邑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平邑县蒙阳路157号。法定代表人华强,局长。被执行人平邑县成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邑县浚河西路南、蒙山南路东(南城红绿灯南100米)。法定代表人齐敬艳。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工商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之规定,依法作出了平工商标处字(2015)04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送达后,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亦未履行。后申请执行人予以催告,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且已经催告,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执行平邑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平工商标处字(2015)04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二、被执行人平邑县成丰商贸有限公司应于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三日内缴纳罚款20000元及追缴滞纳金20000元。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执行费500元,由被执行人平邑县成丰商贸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玉玲审 判 员  吴开峰人民陪审员  林士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郭 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