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61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王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6198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赵邦亮,山东军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珂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傅国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