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新执保字第2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四川益生园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添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肖武明、肖武强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新执保字第226号申请人四川益生园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号**栋*单元*层*号。法定代表人JAMESLUO,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罗云,四川弘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徐仁虎,四川弘泽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被申请人四川添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领事馆路*号南谊大厦附*楼*号。法定代表人肖武明。被申请人肖武明,男,汉族,1976年9月20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被申请人肖武强,男,汉族,1977年6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因申请人四川益生园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添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肖武明、肖武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添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肖武明、肖武强所有的财产在价值600万元的范围内予以保全。申请人四川益生园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单独所有的位于成都市温江区**号商业用房(业务件号分别为:)在300万元的范围内以及其所有的由本院代管的执行案款300万元为此诉讼保全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了保障判决的执行和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四川添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肖武明、肖武强所有的财产在价值600万元的范围内予以查封。二、对申请人四川益生园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单独所有的位于成都市温江区**号商业用房(业务件号分别为:)在价值300万元的范围内予以查封。三、对申请人四川益生园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由本院代管的执行案款300万元的范围内予以冻结。申请人如需对上述标的物进行续行查封(冻结),须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否则本院将不予续行查封(冻结),法律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思恭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奇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