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74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重庆市合川区迅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重庆速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合川区迅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重庆速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7440号原告重庆市合川区迅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南办处南溪街5号,组织机构代码75007717-0。法定代表人罗正,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陈秀芝,重庆市合川区云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速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玉峰山镇龙门街道1幢1,组织机构代码79587120-4。法定代表人庹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伦,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合川区迅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速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市合川区迅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合川区迅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合川区迅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重庆市合川区迅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田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