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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沈苏执恢一字第001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康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沈苏执恢一字第00177号申请执行人康某某被执行人李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康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已达成和解,被执行李某某从2014年6月1日起每月给付申请执行人某某1500元至到欠款付清为止该案结案,其他放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苏民初字第276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代威执行员 钟 安 龙执行员 李   洁二○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杨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