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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民初字第010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尚某某与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初字第01005号原告尚某某被告封某某本案在审理原告尚某某诉被告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尚某某无故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尚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缑培强代理审判员  曹 粤人民陪审员  陈登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徐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