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一初字第036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张永梅与张廷侠、陈大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梅,张廷侠,陈大春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3621号原告:张永梅,女,1977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被告:张廷侠,女,1990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被告:陈大春,男,1979年8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张永梅诉被告张廷侠、陈大春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由于被告陈大春外出务工,地址不详,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吴 江审 判 员 吕世明人民陪审员 马 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周立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