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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一初字第036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张永梅与张廷侠、陈大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梅,张廷侠,陈大春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3621号原告:张永梅,女,1977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被告:张廷侠,女,1990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被告:陈大春,男,1979年8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张永梅诉被告张廷侠、陈大春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由于被告陈大春外出务工,地址不详,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吴 江审 判 员  吕世明人民陪审员  马 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周立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