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托执字第14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鄂托克旗达亿利投资有限公司与闫勇民事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鄂托克旗达亿利投资有限公司,闫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托执字第1461号申请执行人鄂托克旗达亿利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鄂托克旗棋盘井镇民爆公司楼下。被告闫勇,男,1964年09月13日出生,汉族,籍贯内蒙古鄂托克旗,银行职工。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鄂托克旗达亿利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闫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因被执行人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鄂托克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鄂托民初字第94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呼格 吉其审判员 肖 继 宏审判员 哈斯巴雅尔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