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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郓民初字第286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张秀萍与康为亮、丁玉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秀萍,康为亮,丁玉香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郓民初字第2862-1号原告张秀萍,居民。被告康为亮,农民。被告丁玉香,居民。原告张秀萍与被告康为亮、丁玉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事故车辆京P×××××小型轿车,采取保全措施。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存放于郓城县东城汽修厂的本案事故车辆京P×××××小型轿车,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以磊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安成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