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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肃民初字第6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彭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肃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肃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肃民初字第691号原告彭某,女,住肃宁县。被告李某,男,农民,住肃宁县。原告彭某与被告李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亦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张建宁审 判 员  马久利人民陪审员  刘 宁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闫晓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