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肃民初字第6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彭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肃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肃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肃民初字第691号原告彭某,女,住肃宁县。被告李某,男,农民,住肃宁县。原告彭某与被告李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亦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张建宁审 判 员 马久利人民陪审员 刘 宁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闫晓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