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蛟执字第1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马玉芹与被执行人崔云吉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玉芹,崔云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执行null(2015)蛟执字第197号执 行 裁 定 书申请执行人:马玉芹,女,63岁。被执行人:崔云吉,男,48岁。申请执行人马玉芹与被执行人崔云吉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蛟河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8日作出的(2013)蛟民一初字第999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如下:被告崔云吉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马玉芹因违约造成的损失11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1000.00元为本金,自2004年3月27日起自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借款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2300.00元,由原告马玉芹负担1610.00元,由被告崔云吉负担690.00元。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马玉芹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崔云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并承担申请执行费。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崔云吉对本案判决提出再审,2015年9月9日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崔云吉在执行过程中对本案判决提出再审并经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裁定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蛟河市人民法院(2013)蛟民一初字第999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初艳忠审判员 孙 杨审判员 郭春青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鲍 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