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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巍执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范雅婷与马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雅婷,马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巍执字第73号申请执行人:范雅婷。委托代理人:范时泰,系范雅婷之父。被执行人:马孝。范雅婷诉马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巍山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6日作出的(2015)巍民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马孝赔偿医疗、务工等各项费用55143.23元。因马孝未履行义务,经范雅婷申请,2015年4月28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马孝一直外出不知去向,家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范雅婷也未提供被执行人马孝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该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巍执字第7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审判长  张志诚审判员  王世伟审判员  茶万贤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