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民重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徐纯清、蔡绍莲等与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焦作供电公司、河南焦矿机器有限公司高度危险活动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纯清,蔡绍莲,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焦作供电公司,河南焦矿机器有限公司,吴明
案由
高度危险活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民重字第00010号原告徐纯清,男,1966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原告蔡绍莲,女,1969年6月1日出生,汉族,系徐纯清的妻子。委托代理人徐纯清,基本情况同上,系蔡绍莲的丈夫。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小三,焦作市山阳区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焦作供电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塔南路299号。法定代表人赵建宾,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峻,该公司营销部职工。委托代理人李素玲,河南达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焦矿机器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焦东中路28号。法定代表人侯向保,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建军,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侯济军,河南敬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明,男,1963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纯清、蔡绍莲与被告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焦作供电公司、河南焦矿机器有限公司、吴明高度危险活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纯清、蔡绍莲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纯清、蔡绍莲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纯清、蔡绍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473元减半收取为6736.5元由原告徐纯清、蔡绍莲负担。审 判 长 汤四新审 判 员 梁小云代理审判员 闫若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宋 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