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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文民一初字第13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杨镓豪、彭岚诉芦忠芹、杨振清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文民一初字第1348号原告杨镓豪,男,2003年1月13日出生。法定代理人彭岚,女,1973年5月14日出生。原告彭岚,女,1973年5月1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杨玉敏,河南殷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芦忠芹,女,1947年7月5日出生。被告杨振清,男,1945年5月11日出生。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赵振兴,河南彰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镓豪、彭岚诉被告芦忠芹、杨振清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杨镓豪、彭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镓豪、彭岚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原告杨镓豪、彭岚负担。审 判 员  刘亚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王静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