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文民一初字第13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杨镓豪、彭岚诉芦忠芹、杨振清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文民一初字第1348号原告杨镓豪,男,2003年1月13日出生。法定代理人彭岚,女,1973年5月14日出生。原告彭岚,女,1973年5月1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杨玉敏,河南殷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芦忠芹,女,1947年7月5日出生。被告杨振清,男,1945年5月11日出生。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赵振兴,河南彰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镓豪、彭岚诉被告芦忠芹、杨振清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杨镓豪、彭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镓豪、彭岚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原告杨镓豪、彭岚负担。审 判 员 刘亚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王静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