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咸民初字第024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原告杜某某诉被告范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咸民初字第02487号原告杜某某,男,1953年10月20日生,汉族。被告范某某,男,1975年10月31日生,汉族。原告杜某某诉被告范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无法提供被告范某某具体地址,致文书无法送达。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范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80元,免予交纳。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亚维代理审判员 鱼 跃代理审判员 范 尧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武 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