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法民保字第003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邓昌华与重庆添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邓昌华,重庆添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李旭,龙素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民保字第00300号申请人邓昌华,男,1963年10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巴南区。被申请人重庆添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渝南大道108号3幢1单元21-1。法定人代表人李旭。被申请人李旭,男,1983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县。被申请人龙素容,女,1984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申请人邓昌华与被申请人重庆添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李旭、龙素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重庆添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李旭、龙素容存款90万元,不足部份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申请人自己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巴南区鱼洞望江街119号附20号建筑面积为121.83平方米(202房地证2011字第080625号)以及担保人路丽珍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巴南区鱼洞双安街56号11-2建筑面积为86.41平方米(202房地证2010字035803号)的房屋作为本案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重庆添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李旭、龙素容存款90万元,不足部份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对申请人邓昌华所有的为本案担保的位于重庆市巴南区鱼洞望江街119号附20号建筑面积为121.83平方米(202房地证2011字第080625号)以及担保人路丽珍所有的为本案担保的位于重庆市巴南区鱼洞双安街56号11-2建筑面积为86.41平方米(202房地证2010字035803号)的房屋的产权产籍予以查封、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依本裁定采取的冻结银行存款及其它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它财产权的不得超过三年。审判员 彭 英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小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