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邻水民初字第42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原告甘小丽诉被告甘延毛、第三人刘志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小丽,甘延毛,刘志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邻水民初字第4235号原告甘小丽,女,汉族,生于1961年9月23日。被告甘延毛,男,汉族,生于1954年9月15日。第三人刘志祥,男,汉族,生于1963年5月5日。本院在审理原告甘小丽诉被告甘延毛、第三人刘志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甘延毛、第三人刘志祥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小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50元,依法予以免交。审 判 长 胡    学    成人民陪审员 甘晓东人民陪审员杨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胡        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