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邻水民初字第42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原告甘小丽诉被告甘延毛、第三人刘志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小丽,甘延毛,刘志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邻水民初字第4235号原告甘小丽,女,汉族,生于1961年9月23日。被告甘延毛,男,汉族,生于1954年9月15日。第三人刘志祥,男,汉族,生于1963年5月5日。本院在审理原告甘小丽诉被告甘延毛、第三人刘志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甘延毛、第三人刘志祥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小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50元,依法予以免交。审 判 长 胡 学 成人民陪审员 甘晓东人民陪审员杨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胡 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