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庙民初字第013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庙民初字第01385号原告张某甲,居民。委托代理人桑长江,沭阳县城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乙,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祝红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 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