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桓执恢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巩某与刘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巩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桓执恢字第121号申请执行人:巩某。被执行人:刘某。巩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04)桓民初字第20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刘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巩某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经本院依法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4)桓民初字第20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拥政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晓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