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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执字第0199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李艳与湖南诚宇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艳,湖南诚宇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执字第01994-1号申请执行人李艳,女,1978年3月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湖南诚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北路373号中商大厦5楼D座。法定代表人杨定梅。申请执行人李艳与被执行人湖南诚宇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长沙市雨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雨劳人仲案字[2015]第61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湖南诚宇科技有限公司至今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向李艳支付违约金10000元,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50元等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留)、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湖南诚宇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其他收入10050元,如上述措施不能执行,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湖南诚宇科技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满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戴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