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初字第115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佘明深与重庆渝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佘明深,重庆渝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11595号原告佘明深,男,195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重庆渝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渝碚路88号附2号,组织机构代码20309616-1。法定代表人吴业,重庆渝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志朋,重庆歌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佘明深与被告重庆渝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佘明深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佘明深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冯振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姜远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