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廉法民一初字第4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揭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廉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廉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揭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湛廉法民一初字第447号原告:揭某,男,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身份证号码:×××5739。被告:刘某,女,汉族,广西博白县人,户籍住所地:广东省廉江市。身份证号码:×××5725原告揭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经本院查明:被告刘某,已被户籍管理机关的《人口信息》载明于2007年1月1日死亡。其户口并于2015年6月23日被户籍管理机关予以撤销。原告揭某的起诉不符合民诉法的有关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揭某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本案依法不收取案件受理费,本院已预收原告的受理费300元,由本院予以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全亚辉代理审判员 黄祖娟人民陪审员 田寿兴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洪森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