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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余民初字第35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钟伟、张井峰与张井峰、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伟,张井峰,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民初字第3540号原告:钟伟。被告:张井峰。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兆禧。本院在审理原告钟伟诉被告张井峰、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钟伟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钟伟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8元,减半收取59元,由原告钟伟负担。审 判 长  汪永江人民陪审员  王金龙人民陪审员  宋维宝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