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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临杜民初字第12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李金信与杨时贤、崔灵芝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金信,杨时贤,崔灵芝,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临杜民初字第1224号原告:李金信。被告:杨时贤。被告:崔灵芝。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黄为宽。原告李金信与被告杨时贤、崔灵芝、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金信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金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李金信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优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董益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