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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商破字第0000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江苏展新机械有限公司清算组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苏展新机械有限公司清算组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商破字第00002-2号申请人:江苏展新机械有限公司清算组。2015年10月23日,江苏展新机械有限公司清算组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其制作的《江苏展新机械有限公司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已经第二次债权人会议通过,请求本院裁定认可。本院认为:江苏展新机械有限公司清算组制作的《江苏展新机械有限公司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已经全体债权人一致通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第二次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江苏展新机械有限公司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本院予以认可。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 判 长  吴要宏代理审判员  潘 婷人民陪审员  吕 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鲍相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管理人应当及时拟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人名称或者姓名、住所;(二)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数额;(三)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数额;(四)破产财产分配的顺序、比例及数额;(五)实施破产财产分配的方法。债权人会议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后,由管理人将该方案提请人民法院裁定认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