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初字第112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陈联盟与重庆中溉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联盟,重庆中溉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11276号原告陈联盟,男,195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忠县。被告重庆中溉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高新园宝华大道16号1幢1区22-4,组织机构代码32043349-7。法定代表人陈家华,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联盟与被告重庆中溉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联盟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联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联盟负担。代理审判员 唐姝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