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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科执字第4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佟永志与包宝柱、王海青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佟永志,包宝柱,王海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科执字第408号申请人佟永志,男,1988年2月11日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科尔沁右翼前旗。被执行人包宝柱,男,1968年5月6日生,蒙古族,教师,现住内蒙古科尔沁右翼前旗被执行人王海青,男,1977年2月6日生,蒙古族,教师,现住科右前旗。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立案受理的申请人佟永志与被执行人包宝柱、王海青,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因被执行人已给付全部欠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执行员  佟永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名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