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棣执字第5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周光祖与牛玉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棣执字第551号申请执行人周光祖。被执行人牛玉恩。本院在执行(2015)棣商初字第107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周光祖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牛玉恩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周光祖申请执行标的为10000元,已执行5950元,剩余4050元未执行。现因申请执行人周光祖与被执行人牛玉恩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2015)棣商初字第10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秘杰云审判员 邱海军审判员 高文元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蔡长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