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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二初字第9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南宁金潮涌商贸有限公司与梁步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宁金潮涌商贸有限公司,梁步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二初字第964号原告:南宁金潮涌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法定代表人:骆俊航,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雁中,广西君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韦冠武,广西君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步环,系南宁市王朝娱乐会所业主。案由:买卖合同纠纷待裁事项:法律文书笔误。裁定如下:(2015)兴民二初字第964号民事判决书第1页第11、12行“立案时间:2014年5月15日”、“开庭时间:2014年7月3日”补正为“立案时间:2015年5月15日”、“开庭时间:2015年7月3日”。审判员 黄 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梦茜【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