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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中民终字第14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天津东兴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纪延俊管辖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纪延俊,天津东兴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终字第14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纪延俊。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东兴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县城南桃园路口。法定代表人侯伯云,经理。上诉人纪延俊因加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2015)蓟民二初字第094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本案应遵循原告就被告原则,由其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原告住所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书面选择蓟县人民法院管辖,且该约定管辖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属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故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原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理据不足,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殷 焱代理审判员  张炳正代理审判员  陈 豪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刚继斌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