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荣民一初字第25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钟龙祥与林正洪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民一初字第2524号原告钟龙祥,女,1975年1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林正洪,男,197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原告钟龙祥与被告林正洪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9日立案受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钟龙祥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钟龙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钟龙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63元,减半收取731.50元,由原告钟龙祥负担。审判员 王昌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戴孟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