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娄星民一初字第17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邬为民与田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娄星民一初字第1771号原告邬为民。被告田勇。本院在审理原告邬为民诉被告田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邬为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0元,由原告邬为民负担。审判员 刘瑾嫦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余文婕附本裁定书引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