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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娄星民一初字第17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邬为民与田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娄星民一初字第1771号原告邬为民。被告田勇。本院在审理原告邬为民诉被告田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邬为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0元,由原告邬为民负担。审判员  刘瑾嫦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余文婕附本裁定书引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