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亚民二终字第3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朱忠才与三亚龙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三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忠才,三亚龙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亚民二终字第319号上诉人朱忠才(原审原告),男,汉族,1972年10月20日出生。被上诉人三亚龙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被告),住所地三亚市河东路480号。法定代表人许交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国海,海南邦威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朱忠才因与被上诉人三亚龙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15)城民二初字第7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15)城民二初字第76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5元,退回上诉人朱忠才5元。审判长 吴 忠审判员 尹合欢审判员 欧 颖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江 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