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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韶曲法民一初字第10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曹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曲法民一初字第1038号原告:曹某,男,汉族,住韶关市曲江区。委托代理人:杨伟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桃园。被告:刘某,女,汉族,住韶关市曲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伟萍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董文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