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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初字第12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罗建华与黄学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城民初字第1222号原告罗建华。被告黄学军。原告罗建华与被告黄学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建华、被告黄学军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罗建华诉称:2013年10月26日,被告黄学军以经商资金紧张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元。借款时原、被告口头约定借款利息未月息2分。但被告自借款以后,分钱未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借款人民币50000元及相应利息。被告黄学军辩称:向原告借款50000元属实,但现在没有钱还,会分期还款。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26日,被告黄学军向原告罗建华借款人民币5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借条载明:今借到罗建华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今借人黄学军,2013年10月26日。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还借款未果。以上事实的认定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及原、被告在法庭上的陈述相印证。本院认为:被告黄学军向原告罗建华借款并出具了借条,应认定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现原告罗建华要求被告黄学军归还借款,对此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罗建华还诉请要求被告黄学军按月利率2分计付利息,因借条上没有关于利息的约定,原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原、被告对借款利息的约定,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学军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罗建华借款人民币50000元;二、驳回原告罗建华要求被告黄学军支付借款利息的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钟绍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 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