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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琼海法执字第4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2015)琼海法执字第425号申请执行人李楠与被执行人李学志、哈尔滨聚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三亚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口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琼海法执字第425号申请执行人李楠,女,1981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学志,男,1963年3月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哈尔滨聚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三亚分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南滨农场南滨花园1栋二单元101房。负责人李学志,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李楠与被执行人李学志、哈尔滨聚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三亚分公司(以下简称哈尔滨聚龙公司三亚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在(2015)琼海法执字第424号案件的执行过程中与本案一并裁定查封被执行人哈尔滨聚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三亚分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三亚市崖城镇南山茗苑房号为A1-A10、B1-B10、面积约为750平方米的二十套房产,因上述查封的房产目前无法进行处置,且被执行人目前查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待恢复执行的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i3znvhgo6w3wyyyaiy案件唯一码代理审判员 王 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镜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