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新民初字第81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洪荣联与邱少洋、陈美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8105号原告洪荣联,男,196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被告邱少洋,男,1977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被告陈美秋,女,1973年11月26日,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洪荣联与被告邱少洋、陈美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洪荣联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洪荣联以欲与二被告进行庭外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荣联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洪荣联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 剑 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林倩(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