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乳城民初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殷元杰与宋建伟、黄单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乳城民初字第142号原告殷元杰。被告宋建伟。被告黄单单。本院在审理原告殷元杰诉被告宋建伟、黄单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被告亦未反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元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殷元杰负担。审 判 长 丛 达审 判 员 姜 玲人民陪审员 宋 鑫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文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