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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3143-3184、3195-32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深圳市优悦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优悦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3143-3184、3195-32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优悦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法定代表人方宏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林诗灵,董事长。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系列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5)深福法知民初字第787-802、815-835、846-88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查。本院经审查认为,本系列案系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因侵犯著作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著作权法第46条、第47条所规定的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系列案侵权行为地在深圳市福田区,属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系列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将案件移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管辖,处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5)深福法知民初字第787-802、815-835、846-887号民事裁定;二、本系列案由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祥代理审判员  刘欢飞代理审判员  陆 山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庆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