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立终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文登市和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潘圣科、于德平等企业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立终字第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潘圣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文登市和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横山路17-2号。原审被告于德平。原审被告文登市张家产海洋冷藏厂,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张家产镇麾艮村。法定代表人于德平,该厂厂长。原审被告威海市文登区德洋水产品冷藏厂,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高村镇南藤圈村。法定代表人张元强,该厂厂长。上诉人潘圣科因与被上诉人文登市和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于德平、原审被告文登市张家产海洋冷藏厂、原审被告威海市文登区德洋水产品冷藏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5)威文商初字第199号民事判决,在上诉期内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经原审法院书面通知,上诉人在指定的期限内仍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刘 秀 艳代理审判员 王 莉代理审判员 郭 林 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晓棠(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