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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端法民二初字第2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肇庆市时代广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李公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肇庆市时代广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李公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端法民二初字第259号原告:肇庆市时代广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陈俊,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少英、刘劼。被告:李公平,男,汉族,原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公民身份号码×××2015。本院在审理原告肇庆市时代广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公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肇庆市时代广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被告李公平已去世为由,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肇庆市时代广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肇庆市时代广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肇庆市时代广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长  罗月华审判员  杜宁光审判员  李国洪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梁文聪第1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