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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翁法执字19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丁海文与王兴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海文,王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翁法执字1970号申请人丁海文,男,1960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王兴,男,197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翁牛特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翁民初字第179号民事判决书(案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王兴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存款(账号为6229760xxxxxxxx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王兴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存款(账号为6229760xxxxxxxxx)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韩 武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延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