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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鞍岫民镇初字第003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曹玉生与郑德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玉生,郑德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岫民镇初字第00320号原告:曹玉生,男,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告:郑德文,男,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曹玉生诉被告郑德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玉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承担。保全费420元,未采取保全措施,免收。审 判 员  闫永刚审 判 员  曲广军人民陪审员  王长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孙子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