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鞍岫民镇初字第003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曹玉生与郑德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玉生,郑德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岫民镇初字第00320号原告:曹玉生,男,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告:郑德文,男,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曹玉生诉被告郑德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玉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承担。保全费420元,未采取保全措施,免收。审 判 员 闫永刚审 判 员 曲广军人民陪审员 王长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孙子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