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中行初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王相林行政登记管辖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德中行初字第82号原告王相林诉被告乐陵市人民政府土地承包经营权行政登记一案,本院已于2015年10月27日受理。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一般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可以除外,因此,为了便于当事人诉讼,将矛盾化解在基层,本案由乐陵市人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交乐陵市人民法院审理。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微信公众号“”